今年3月,湖南的唐先生提出了一起离婚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夫妻通奸、生女儿的恩怨为由提起诉讼。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唐一玲的生父、双方共同抚养的3岁女儿并非唐一玲本人。
4月30日,唐先生收到醴陵市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法院裁定两人仍有机会同居。最好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暂时决定不离婚,给原告和被告一定的时间来改善他们的感情。但两段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今天下午,唐先生的律师李亚春告诉他们,他们正在写请愿书,打算起诉株洲的中间人。
5月8日,几位涉案律师就此事接受了问询,一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孩子没有亲生的原因,并不是说在如此明确的法律中应该给出离婚的理由。法官对是否离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律师还认为,既然原告和被告都认为男女关系破裂,同意离婚,法院就应该对离婚作出判决,而不是任意延长甚至强行干预双方的离婚。
指标1:非亲生子女不在离婚范围内。
根据唐先生对澎湃新闻的民事判决书,醴陵市政府判决原告和被告独立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想想他们再婚后对彼此的爱,互相照顾,互相理解,互相合作,努力维护自己的家庭,他们还有机会一起生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本案临时判决禁止冷静离婚时间,给予原告、被告一些时间改善感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申请人申请并接受一半的批准费。
本次离婚案件中,孩子并非亲生,这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北京银科(广州)律师欧阳金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消息称,孩子没有亲生的原因不足以让法院离婚。
我们对正义的简单理解认为,出轨生下的孩子会导致情感崩溃,但道德价值观和法律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他说,欧阳金童说,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投诉离婚时,应该离婚,关系确实破裂,调解程序无效的;调解无效的,可以离婚,包括双重或者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分居两年或者有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法官对是否离开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压力新闻显示,妇女傅某华从未声称自己的婚姻家庭状况不好,丈夫和妻子已经分居并同意离婚;申请人给予的亲子关系没有依据,对被告母女有损害,被告同意单方抚养;另外,被告购买的房屋如果不能归被告单独所有,被告不同意离婚。
对此,欧阳金通认为,在具体的判例法中,如果第一个案件已经存在,如果第二方明显不同意,除非有严重的法律原因,法院一般决定不分案。夫妻一方因分权纠纷不同意离婚。在本案中,法院不驳回的判决符合一般判例法。根据判例法,这是不可能的。
指标2:如果夫妻关系中断,可以决定离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认为,既然双方都没有感情,就应该决定离婚,以后财产问题可以共同分担或解决。
丁金坤律师认为,法律规定离婚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双方都认为感情破裂,孩子没有出生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那么男方关系就受到损害,这就足以离婚了;如果女方对财产分配不满意,不想离婚,法院不允许离婚,也不让法律失信。
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保障与法律援助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张玉霞律师也认为,既然申请人和被告都认为男女关系破裂,双方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不得任意扩大甚至强行干涉配偶的自由。
调查指出,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考虑了《民法典》关于中止离婚的规定的法律精神。法院判决,给予原告、被告一定时间改善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对此,律师认为,《民法典》关于留离婚日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合同离婚,不适用于离婚。长期关注婚姻权利的人士在接受充满新闻的采访时表示,有必要对婚姻的退出适用降温期。立法的初衷是通过冷静期挽救冲动性离婚和再婚,而不是将其适用于经历严重破裂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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